第四条

已修改

执法机关的罚没收入必须全额上缴国库。

罚没收入包括执法机关实施罚没处罚的罚没款、罚没物品和不返还赃物的变价收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财政部门负责同级执法机关罚没收入的票据管理和财务结算工作。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