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已修改

执法机关在执行罚款、没收财物(以下简称罚没处罚)时,应当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