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其所属的水土保持工作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监督管理的具体职责。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生态环境、农业农村、林业草原、自然资源、交通运输、住房城乡建设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相关的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水土保持工作。村民委员会协助做好水土流失预防和治理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