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水土保持工作的统一领导,将水土保持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健全水土保持协调机制,协调解决水土保持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对水土保持规划确定的任务,安排专项资金,并组织实施。在水土流失重点预防区和重点治理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水土保持目标责任制和考核奖惩制度,并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水土保持工作。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