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生产建设单位进行开挖、填筑、转运、堆存等土石方施工的,应当采取拦、挡、排、蓄、覆盖等措施,减少施工范围地表径流,增加地表抗蚀性。生产建设活动结束后,应当及时在取土场、开挖面和存放地的裸露土地上植树种草、恢复植被,对闭库的尾矿库进行复垦。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