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办法/第四章 治理第二十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单位和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地制宜,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湿地和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风能、太阳能、沼气等新能源,开展清洁型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使用化肥和农药,减少因水土流失造成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