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0

In force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单位和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因地制宜,采取预防保护、自然修复和综合治理措施,配套建设湿地和植物过滤带,积极推广风能、太阳能、沼气等新能源,开展清洁型小流域建设,严格控制使用化肥和农药,减少因水土流失造成的面源污染,保护饮用水水源。

Local Regulations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July 22, 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