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四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业,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