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湟水流域水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五条已修改违反本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者整改未达到要求的,予以拆除,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附则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22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