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未指定专人接受安全用气知识培训,并协助管道燃气企业做好本单位的安全用气管理工作的,由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七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