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八十一条已废止违反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要求设置明显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涂改、移动、毁坏或者覆盖标志的,由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五千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八十条回到全文第八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