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四章 供气用气第三十七条已废止瓶装燃气企业终止经营活动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市主管部门备案;关闭或者迁移瓶装燃气供应站的,应当提前五个工作日向所在地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对有关用户的燃气供应作出妥善安排。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