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第四章 供气用气第三十六条已废止管道燃气企业因施工、维修等原因不能正常供气的,除紧急情况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以适当方式通知到可能受到影响的用户和物业管理单位,并预告工程可能造成的影响。管道燃气企业因施工、维修等原因连续停止供气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应当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障用户的生活用气。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