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已废止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机动车辆或者其他运输工具作为储存场所定点或者流动销售瓶装燃气,但是直接为预约用户提供送气服务的除外。

瓶装燃气服务点不得兼营与燃气无关的业务。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