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燃气条例/第三章 经营许可第二十四条已废止燃气企业的股权、公司名称、注册地址(经营场所)、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主管部门备案。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