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已废止

燃气企业设立瓶装燃气服务点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深圳市燃气经营许可证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有合法的经营场所;

(三)服务点位于本企业瓶装燃气供应站五公里范围内;

(四)服务点储存的燃气钢瓶容积总量不超过零点三六立方米;

(五)符合相应的安全管理规定。

燃气企业设立瓶装燃气服务点应当报所在地的区主管部门备案,并到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商事登记。区主管部门应当将备案信息抄送消防等相关主管部门并在相关政府网站上公布。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