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条

已废止

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应当取得市燃气行业协会颁发的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

(二)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

(三)有与安装、维修规模相适应的专业设备、维修工具和备品备件;

(四)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规范;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市燃气行业协会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市燃气行业协会作出决定后,应当报市主管部门备案。

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有效期五年。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继续从事燃气器具安装维修活动的,应当于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三个月,向市燃气行业协会提出延续申请。

取得燃气器具安装维修资质证书后,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自办理变更登记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市燃气行业协会备案。

地方法规 · 深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7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