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运输车辆未采取全封闭运输的,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运输车辆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车辆不得上道路行驶。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