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关经营管理者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