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三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规定,有关经营管理者未按要求采取扬尘污染防治措施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第三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