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有效

重点扬尘污染源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破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