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有效重点扬尘污染源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以破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自动监控设备及其配套设施的方式逃避监管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第三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