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条

有效

各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弄虚作假的,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