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九条有效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实施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依法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主管部门实施;其他的依法由有关部门实施。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