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施工单位挪用列入工程概算的扬尘污染防治费用的,由负有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责令限期改正,处挪用费用百分之三十以上百分之五十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第三十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