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六条有效道路和管线铺设工程施工单位在施工时,还应当采取以下措施:(一)路面切割、破碎等作业时,采取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二)采取分段开挖、分段回填的方式施工,已回填的沟槽,应当进行覆盖或者采取洒水等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