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二章 防治措施第十五条有效建(构)筑物拆除的施工单位在施工时,应当符合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七项、第八项、第十项的规定。建(构)筑物拆除后的待建工地,需要移交建设工程施工单位的,应当及时移交;未能及时移交的,扬尘污染防治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实施。建设工程施工单位不能在四十八小时内开工建设的,应当采取有效扬尘污染防治措施。地方法规 · 佛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2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