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二条有效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领导成员和工作人员中,应当有藏族的人员。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