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三条

有效

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在审理和检察案件时,应当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或者藏语,并合理配备通晓藏语言文字的人员。对于不通晓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或者藏语言文字的诉讼参与人,应当为他们提供翻译。法律文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同时或者分别使用国家通用文字和藏文。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