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

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