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藏族自治州自治条例/第三章 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第二十一条有效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检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自治州人民检察院对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同时对上级人民检察院负责。地方法规 · 玉树藏族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