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九条有效外埠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我市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必须到市房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登记,并接受监督管理。 本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赴外埠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必须到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3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