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第十条有效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开发企业的正当收益,也不得向开发企业收取国家规定以外的费用。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3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