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按合同约定追究销售方的违约责任,并处以预售款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3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