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预售,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已收款额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31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