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房地产开发项目竣工后,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验收。 住宅小区和成片综合建设的开发项目,竣工后由市、旗县、矿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验收。分期开发的可分期验收。综合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综合验收包括下列内容:(一)规划设计要求的落实情况;(二)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配套建设情况;(三)单项工程质量验收的手续;(四)拆迁补偿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五)物业管理单位和管理方式是否确定;(六)其他。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