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工程质量责任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承担。 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合同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

地方法规 · 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1998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