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内容。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