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编制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市容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应当包括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内容。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