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乡水域市容环境卫生的特点,制定相应的水域市容环境卫生规范,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5月18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