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九条有效在家庭邻里间,倡导下列文明行为:(一)家庭成员间相互扶持,平等相待,和睦相处;(二)尊敬长辈,赡养老人;(三)关爱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培育文明行为习惯;(四)邻里间团结互助,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