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在公共场所,倡导下列文明行为:
(一)衣着整洁,礼貌用语,不喧哗、干扰他人;
(二)观看展览、体育比赛、文艺演出、电影等,遵守场馆管理规定和礼仪规范;
(三)开展广场舞、室外演唱演奏等文体活动,合理选择活动的时间、地点以及方式,避免影响他人;
(四)等候公共服务、使用公共设施、参加公共活动时,相互礼让,依次排队;
(五)乘坐公共交通工具时有序上下,主动为老弱病残孕、携带婴幼儿和其他有需要的乘客让座;
(六)驾驶机动车时,有序通行,礼让行人;
(七)诚实守信,自觉履行法定和约定义务;
(八)热情好客,礼貌待人,做文明有礼萍乡人;
(九)聚餐用膳,公勺公筷;
(十)节俭办理婚丧嫁娶、节庆等事宜;
(十一)就医时,遵守医疗秩序,医患相互尊重,协商、依法处理医疗纠纷;
(十二)旅游时,尊重当地习俗、传统文化和宗教信仰,爱护文物古迹、旅游设施和环境卫生。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