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单位和个人应当积极参与文明行为促进活动。国家公职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先进模范应当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发挥表率作用。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