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相关政策措施,推动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并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文明行为促进工作作为基层精神文明建设的工作内容。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对文明行为的宣传与引导,协助做好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