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指导委员会统筹推进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市、县(区)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文明行为促进工作的规划、组织、督导和检查。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