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本市实行文明行为记录制度。单位和个人参加慈善公益、志愿服务等文明行为由有关部门和单位予以记录,并可以作为荣誉表彰和奖励的依据。

文明行为记录制度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机构会同有关部门制定。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