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