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四章 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有效公安、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文明行为促进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