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五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诫、投诉和举报不文明行为。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不文明行为投诉、举报、查处制度,接到投诉、举报后,应当及时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反馈投诉、举报人。投诉人、举报人有保密要求的,应当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