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二十一条有效机关、社会组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其工作场所、营业场所或者服务区域内发生的不文明行为进行劝诫。属于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通报有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调查取证。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