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条
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范围开展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一)网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网络空间管理,净化网络环境,倡导文明上网,推动网络文明建设;
(二) 公安机关应当在依法打击违法犯罪、开展治安防范、处置矛盾纠纷的过程中,开展法治教育,宣传文明行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引导文明出行;
(四)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破坏市容、环境卫生不文明行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汽车、出租车,共享汽车、共享单车等公共交通工具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宣传文明行为和职业道德,提升文明服务水平;
(六)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积极组织推进农村环境治理,培育文明乡风,提升农民精神面貌,建设美丽宜居乡村;
(七)商务、文化广电新闻旅游、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将文明服务纳入行业服务标准,督促指导有关单位开展具有行业特色的文明行为促进活动;
(八)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将文明行为教育纳入教育教学内容,制定校园文明行为规范,促进学生养成文明行为习惯。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