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三章 促进与保障第十七条有效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诚信激励、联合执法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