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完善检查监督、投诉举报、教育指导、诚信激励、联合执法等文明行为促进工作机制。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