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有效重点治理下列不文明行为:
(一)驾驶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不减速行驶,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不停车礼让行人,随意变道、加塞、不按照规定使用喇叭、灯光,乱停乱放;
(二)驾驶非机动车闯红灯,违反规定在机动车道行驶;
(三)行人乱穿马路、闯红灯、跨越隔离栏;
(四)出租车驾驶员非法揽客、拒载、途中甩客、故意绕道行驶、未经乘客同意搭载其他乘客;
(五)违反规定堆放物品,擅自搭建建(构)筑物、占用公共停车位;
(六)从建筑物、车辆上向外抛掷物品;
(七)遛犬不牵绳、不及时清理犬粪;
(八)乱贴、乱涂小广告;
(九)公共场所乱扔垃圾、随地吐痰;
(十)在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
(十一)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争吵谩骂;
(十二)户外广告设施、店铺招牌、标识,出现安全隐患、标识残缺污损以及含有不健康内容。
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