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二章 文明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有效在维护社区和谐方面,应当遵守下列文明行为规范:(一)有序停放车辆,不妨碍其他车辆和人员通行,不堵塞他人车库门,不占用他人停车位;(二)家庭聚会娱乐、房屋装修等不影响他人正常生活;(三)不违反规定饲养家禽、家畜和宠物;(四)其他维护社区和谐文明的行为规范。地方法规 · 萍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