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做好村庄规划和建设的管理工作,参与本村的村庄规划编制、修改和实施,将遵守村庄规划和建设的要求纳入村规民约。

地方法规 · 清远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0年9月1日